2005年12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  汇款单只说明汇过款不能证明有借款关系王先生问:
    我的一个朋友在外地遇到急事,7月份让我给他汇去5700元钱,当时说好2个月还。可现在2个月已过,我让他还钱,他耍赖说没借过我钱。现在我手里只有汇款的收据。请问,这能当证据用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收据只能证明你给他汇过款,但并不能证明朋友欠你的钱。如果没有其他有利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债务关系,仅凭这张汇款收据,你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。
  只盖章没签字合同也可生效
    李女士问:
    上个月王青看中一套商品房,本来说好上周王青去签合同,但因为那天有急事,王青便托朋友代自己去签合同,并把自己的私章给了朋友。回来后,王青发现合同上仅有自己的盖章,而自己该签字的地方是空白。那么,只盖章没有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?
    本报作答:王青遇到的情况,在法律上属于合同生效条件的问题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,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;第44条规定,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。根据该两条规定,一般合同的生效只需具备签字或盖章中的一项即可。也就是说,那份盖有王青私章的购房合同应该已经生效。